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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研究生参加教学实践的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07年11月04日 15:54    作者:     来源:     点击:

中医院字[2007] 242号

研究生参加教学实践是培养研究生独立工作能力、组织能力、表达能力,达到培养目标的一个重要环节,对研究生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此,特制定本规定。

一、凡攻读学位的研究生均须参加教学实践。教学实践时间一般安排在第二、三学年,总学时为8~12学时。

二、教学实践过程一般应由导师亲自指导,在特殊情况下,亦可指定有教学经验的教师(讲师以上)具体指导。研究生在教学实践期间,参加该教研室的学习活动,并进行考勤,请假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教学实践必须面向本科生教学。教学实践形式,可安排答疑、组织课堂讨论、批改作业、上辅导课、指导学习、实验、辅助指导毕业论文的设计,也可担任少量讲课工作(但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试讲)。各教研室和导师可根据专业特点及研究生个人情况选择其中的教学形式。

四、导师会同有关教研室,根据教务处下达的教学任务和个人培养计划规定研究生教学实践计划,并填写《研究生教学实践计划表》一式二份,于前一学期报送系(部)和研究生处各一份,经系、部和研究生处审核后交有关教研室按计划组织实施。

五、研究生完成教学实践后,由本人填写《研究生教学实践成绩考核表》一式二份,送交指导教学实践的教师,教师根据研究生教学实践计划的执行情况,在听取有关教学人员和学生意见的基础上,对研究生的教学实践能力、工作责任心、劳动纪律等方面写出评语并评定成绩(按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级评定),经所在系(部)、医院签署意见后,送研究生处。

六、教学实践成绩作为专业课成绩的一部分;教学实践不及格的研究生,经补教学实践,仍不及格者不予毕业。

湖北中医学院

二○○七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