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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4年06月19日 17:25    作者:     来源:     点击:

中医研字[2014]19号

研究生(含博士、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参加学术活动是研究生培养的必修环节之一。为进一步激励研究生追踪科学前沿,开拓学术视野,活跃学术思想,加强学术交流,提升学术水平,切实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 形式

1.听学术讲座:作为听众,参加省级以上(含省级)学术会议或继续教育学术讲座;参加学校、学院(部、处)或医院组织的学术讲座或专题研讨、参加全国研究生暑期学校等。

2.作学术报告:作为主讲人,在学校(含学院、部、处)、医院及省级以上(含省级)组织的学术会议或学术讲座上作学术报告。

已单列为培养环节的开题报告、论文答辩等公开报告及课程学习中组织的专题讨论,不作为本文件规定的学术活动内容。

二、要求

1.研究生应积极、主动地参加学校、学院、研究生处或医院组织的学术活动。校外学术组织和省、部、国家有关部门、单位及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各种学术活动,可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参加。

2.各学院(医院)应加强对研究生学术活动的组织、指导与检查。

3.学术学位型研究生在学期间参加学术活动至少8次,其中参加省级以上学术活动至少1次。博士研究生至少须作1次与研究方向相关的学术报告,提倡研究生特别是博士研究生用英语或双语作学术报告。专业学位型研究生在学期间参加学术活动至少5次。

4.凡未达要求者,视为未完成培养环节,不予进入论文答辩环节。

三、参加学术活动登记办法

研究生每参加一次学术活动后,应及时在《湖北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登记表》(附件)进行登记。或经承办方、学院(医院)审核、确认,研究生处培养办登记备案。

四、本规定从2014级全日制研究生开始实行,其他非全日制研究生及七年制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参照原规定执行。

附件:

湖北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情况登记表


384efeb0224427317f689a6d36a4583a.doc (29.50 KB)

湖北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处

2014年6月19日